马伟律师,现为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主任;专业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专业刑事辩护。热衷于法律援助等公益事业,长期与各大媒体密切配合,包括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郑州电视台大民生频道,大河报,大河网,东方今报等,点评和主持调解多起复杂、疑难案件,赢得广大当事人的信赖与好评,马伟律师同时担任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河南电视台政法频道法律顾问,大河网焦点民声栏目联动律师, 河南省委政法委暨河南法制报主办的河南法制...【详细介绍】
管辖权,是每个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进行审理的权限,即对该案件有权行使审判的权力,管辖权是对审判权的具体落实。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并未聘请律师,对法律并不熟知,对管辖权问题更是知之甚少,错失时机,等发现问题后已经超出了异议期,其异议理所应当的被法院拒绝。那么立案后,法院对管辖权是否还应当主动审查?
对此问题,笔者认为法院仍应当主动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见,法条不仅设立了依当事人申请的管辖权异议制度,同时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的依职权的应当主动审查职责。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和案件受理后,在没有进行实体处理前,不论当事人是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都要依职权主动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进行审查,若没有管辖权,就要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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